为加强信息发布的质量,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,做好网络的建设、维护和管理,特制定信息发布审核制度。 一、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,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 1、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; 2、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; 3、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; 4、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; 5、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,宣扬封建迷信; 6、散布谣言,编造和传播假新闻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; 7、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; 8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; 9、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 二、成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,由相关信息管理人员组成,负责对信息的审核与管理。 三、管理小组对上网内容要严格审核、管理,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及时性,坚决禁止不健康的信息上网。 四、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,主要负责采集、编录信息并向网站提供。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。 五、信息员采集的信息经负责人校审并签字后交由管理小组审核,根据分级发布和分级负责原则,对照有关规定审定方可提交网站上网发布。 六、上网的信息必须经审核,并以电子文档形式进行登记。未经审签的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在网上发布。否则,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、扣发奖金、行政记过等处分。 七、网上发布的文件、数据、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统一由网络管理员管理。 八、网络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处理网站数据,数据投递后均需及时检查,一旦在本网站发现网页被黑,出现本制度第一条禁止发布的有害信息时,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、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。并保留原始记录,在十二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和局安全保卫部门报告。